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应以什么规定办理?

2011年03月12日17:1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应以什么规定办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中指出: 国家档案局于7月14日发出了《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以后到有关单位查档应该依照“通知”规定办理。 国家档案局于7月14日发布的《关于为公、检、法部门办案调阅档案实行无偿服务的通知》,是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中国人民解放军档案馆,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的,其具体内容是: 最近,我局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来文,反映一些地方档案馆对前去查阅档案的法院办案人员实行有偿服务,并收费太高,影响了办案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证公安、检察、司法部门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凡公、检、法部门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应实行无偿服务(复制工本费除外),各级档案馆应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档案部门,在公、检、法直接办理案件需要利用,档案时,也能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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