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有保养维修房屋内设施的义务

2011年03月12日17:1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业主有保养维修房屋内设施的义务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1 次  楼上污水长期未能及时排除,楼下邻居房顶漏水霉变,虽不是装修直接所致,也应负有对家中设施保养维修的责任。最终,楼上住户已被法院判决修复楼下渗水墙面并认真检查维修自家下水管道。   吕某和蒋某是楼上楼下邻居,一直相安无事。2007年6月,蒋某家重新装修,顺便对家中的下水管道进行了改装,重新铺设新的管道。然而,自2008年7月起,吕某家中厕所顶端便出现漏水现象,潮湿霉变现象严重。多次交涉无果,吕某只好诉至法院解决争端。  法庭上吕某诉称,蒋某装修时擅自改动卫生设施及水管位置,又未做好防漏工作,致使管道出现渗漏,令其家中出现渗漏、潮湿霉变现象,要求蒋某对漏水的管道及其家中因渗漏而引起的发霉部分进行修理。  蒋某则辩称,其因家中原有的下水管道堵塞才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经其自行检查,新安装的管道并未漏水,吕某也未能证明因其新铺设的管道漏水而造成家中渗漏,故对吕某所称其铺设的新的下水道渗漏的诉称意见不予认可;其主张吕某家中发生的渗漏现象应是原有的下水管道渗漏造成,而原有下水管道属公用设施,不应由其负责,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吕某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家中渗漏水的原因,但从其家中厕所天花板较为潮湿以及蒋家外墙上下水道出口部位有水印的现象看来,是蒋某家厕所地板上的水分长期未能及时排除造成的。因蒋某居住于吕某楼上,根据水自上而下流淌规律,可认定吕某家厕所顶端渗水是楼上蒋某家用水造成。蒋某居住于吕某楼上,未提供证据证明楼下墙面渗水非因其造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蒋某已购买了房屋的所有权 ,负有对其家中的设施进行保养、维修的责任。即使是原有的下水道渗漏致吕某家中渗水,也应由蒋某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因此,判决蒋某对家中的下水管道进行检查维修并对吕某家渗漏水墙面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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