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网律师释疑:确定配套建筑的归属原则

2011年03月12日17:1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网律师释疑:确定配套建筑的归属原则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4-25 发布:system 点击:6 次 确定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权属原则



购房者可以依据以下原则确定配套建筑的归属:

第一、法定原则,这是买卖双方应当遵守的首要原则。对于住宅小区建筑配套和设施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的,双方理应予以遵守。譬如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法律明确规定归业主所有,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归自己所有,这种规定是无效的。

第二、约定原则,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权属的配套建筑和设施,开发商和购房者可以约定其所有权归属以及经营使用限制。如果约定归开发商所有,对其使用范围应作出明确的限定。譬如会所只能用于健身娱乐,并价格合理;幼儿园应当首先满足小区教育问题;停车场只能为本小区提供服务等。

第三、必须原则,不具有独立使用性能,而且是住宅小区正常使用所必须的,譬如小区的配电室、换热站、水泵房等,是小区正常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该设施,小区的正常使用功能无法实现,这种设施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第四、分摊原则,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分为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为独立产权,归购房者所有;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共有产权,归购房者共同共有。对于开发商所承诺的楼顶花园,实际上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予以处理,这种承诺只不过是空中楼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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