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2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同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因此,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方式实现以房屋为标的的抵押权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保护房屋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2、保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在共有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同一抵押房屋并存且同时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应根据物权可以对抗债务的民法原理,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以对抗基于债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原则上应优先保护按份共有人和原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4、上述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以拍卖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