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被告举办的有奖销售中,抽奖券抽到一张没有印上对奖号码的空券。是在印刷中出现的失误,签章时被告未查出。发空号后开奖负责人即答复此卷作废,重摸一次(类似空号者均重摸一次),但原告提出要头等奖奖品,理由是该空券如果不空话,就有可能是中头等奖。开奖负责人及公证人员不同意原告要求。对于此案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受理,目前我国实体法尚无明确规定,无法可依。第二种意见为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规定,应该受理,且应支持原告的诉讼求。第三种意见认为只应按奖券的面值(3元)赔偿。请问此该如何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从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看,我们认为,原告起诉的主体资格合格的,也有明确的被告,其诉讼请求也很具体,就是要头等奖品,因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有奖销售本身存在很大的偶然性,按理每一张奖券上都应有奖号码,原告抽得的奖券没有号码,是主办方的失误造成的。办方发现空号后,答复原告可以重摸一张,而且对其它空号情也是如此处理的,其做法是比较妥当的。原告请求给付头等奖品,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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