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赔偿,应依哪些程序?

2011年03月13日23:16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赔偿,应依哪些程序? 1995年9月8日司法部令第40号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规定:对已立案的赔偿案件,由案件受理机构分送有关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指定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办理。特殊情况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机构直接办理。承办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对赔偿请求提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承办部门确认应由本机关负赔偿责任的案件,应当提出赔偿数额、赔偿方式。法制工作部门对承办部门的意见应在十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 决定予以赔偿的, 制作《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决定不予赔偿的,制作《不予赔偿决定书》。《行政(刑事)赔偿决定书》和《不予赔偿决定书》由机关负责人签署,加盖机关印章,并送达赔偿请求。

对本机关不负有赔偿义务的申请,应通知赔偿请求人向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赔偿义务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收案后移送有赔偿义务的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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