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未按时付楼款 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房违约解除合同

2011年03月14日07:3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买方未按时付楼款 卖方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二手房违约解除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赖某某、陈某某

  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易某某、孙某

  2007年8月14日,申请人、被申请人通过中介方广州市某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及《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附件:“付款方式”),约定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的涉案物业。合同第2条第1款约定:该物业之成交价为人民币675,000元,此成交价已含该物业所有楼款及现有已缴之全部杂费。该物业有关付款方式详见《附件》,买卖双方均同意按照《附件》所约定的条款交付楼款。买方须按该付款方式按时付清楼款,卖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给买方。第3条第5款约定:买卖双方同意在签订本合同后,卖方将该物业之权属证明原件交由经纪方或银行指定按揭机构等其他机构保管至该物业交易递件当日。第5条第5款约定:买卖双方同意授权委托经纪方协助买卖双方进行有关的该物业交易事宜,包括代为收取、保管、转交该物业之楼款。第7条第1款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若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违约。届时,卖方除须退还买方已付款项外,还应赔偿与定金同等数目之金额给买方以弥补买方之损失,另买方有权解除本合约:……(4)卖方在买方、或有关政府部门、或银行等其他机构、或经纪方发出关于办理本次交易的有关手续的通知后五天,仍不履行本合约之条款时;(5)卖方包括但不限于无故终止本合约、拒绝出售该物业、或不履行本合约之约定、或履行的约定不符合本合约之要求等情形的,从而导致本合约无法履行。该合同附件“付款方式”约定:买卖双方均同意经纪方按下列E种方式收付楼款:E涂销抵押后按揭付款:(1)[定金]〔部分定金〕人民币1万元整,买方应在签署本合约同时交付给经纪方,由经纪方无息转给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楼款。(2)定金余款:人民币2万元整,买方须在2007年8月16日前交付给经纪方,由经纪方无息转给卖方并自动转为部分楼款。(3)首期楼款(不含定金):人民币175,000元整,买方应在2007年10月1日前交付给经纪方。

  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NO:0000183合同附件:付款方式E种方式付楼款中第3条买方首期款交付时间现经买卖双方同意办理完涂销抵押/归完档产权清晰之日起15日内买方在递件当天支付。此份协议一式三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条款若与合同条款有冲突之处,则以此份补充协议为准。2007年8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定金3万元。2007年8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3万元。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万元整;(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00元整;(3)请求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4)本案的财产保全费114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5)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为:(1)请求裁令申请人因其违约行为给被申请人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00元;(2)请求裁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及查询费用人民币13,620元;(3)请求裁令由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谁违约,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收了申请人的定金后,拒绝递件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而被申请人则称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未按时付楼款,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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