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月25日以高检发刑字[1991]10号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明确: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案件,发现人犯应当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而 未移送审查的,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意见。侦 查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由刑事检察部门报请检察长或者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1年1月25日以高检发刑字[1991]10号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暂行规定》明确:
刑事检察部门审查案件,发现人犯应当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而 未移送审查的,应当及时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意见。侦 查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由刑事检察部门报请检察长或者经检察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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