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理盗窃案中,经常遇到公民的物品被盗时价格较购买时下降或上升。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其价值的计算,是按盗物品的购进价计算,还是按被盗时的市场价计算,我们对此有不同的认识。请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5条第(1)款第3目规定:“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公民的物品在被盗时,市场价低于或者等同于原购进价的,该被盗物品的数额应当按原购进价计算;如果被盗时的市场价高于购进价的,则应当按照作案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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