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011年03月14日09:2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5月11日以建住房[2000]108号印发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担保公司是为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提供专业担保,收取服务费用,具有法人地位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设立担保公司,应当报经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担保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三)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有资本;
  (四)有一定数量的周转住房;
  (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管理人员;
  (六)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章程;
  (七)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担保公司的实有资本以政府预算资助、资产划拨以及房地产骨干企业认股为主。贷款人不得在担保公司中持有股份,其工作人员也不得在担保公司中兼职。一个城市原则上只设一个担保公司,以行政区内的城镇个人为服务对象。县(区)一般不设立担保公司,个人住房贷款量大的县(区)可以设立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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