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1年6月1日以法(研)发[1997]17号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发出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指出:
对于具备减刑、假释条件的少年罪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 核裁定。少年罪犯改造与成年罪犯不同,可塑性大,变化快,人民法院对少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对于在押的少年罪犯及其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对于少管所转递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将办理结果尽快答复少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