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2011年03月14日09:3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未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我院受理了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998年底,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邵县支公司(被告)投保人(原告)家推销保险业务。原告说:我家没有现金,只有危某欠我的3.5万元欠条,危某等3人在你们公司承包装饰业务,欠条写的也是从保险公司工程款里面1998年12月底还2万元,1999年3月底还1.5万元。如果能从工程款中扣除,我就投保,反之则不投保。被告业务员危某欠原告的欠条向经理请示,经理答复经查是实的话就可以投保。翌日被告业务员给原告开具正式收款发票2万余元,余下的给原告打了欠条。发票上载明:交款方式为趸交,险种为99鸿福人寿终身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个险种。现投保人向保险人索要保险单,双方发生纠纷,保险人以尚没开出保险单为由称此保险合同不成立。本院在审理中对此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有如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为书面形式的要式合同,表现为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人既然尚未开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那么此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对原告索要保险单的诉请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因为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咸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据此,签发保险单纯属保险人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就保险事项等条款的意思表示一致,况且投保人已当即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该保险合同应该成立。保险人给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法院对原告(投保人)的诉请应予支持。

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本案中的保险合同成立。

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保险单性质的认定。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只以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要约与承诺为条件,并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为条件。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只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凭证之一,不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保单交付为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人不交付或者怠于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交付。所以,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行为虽不甚规范,但投保人投保、保险人承保的意思表示真实,该保险合同依法已成立。故投保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交付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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