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办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鉴定时,遇有

2011年03月14日09:37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办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估价鉴定时,遇有哪些情形的,应当回避? 根据《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 价格事务所办理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估价工作人员共同承办,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内部审议。
  价格事务所估价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估价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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