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充当保证人?

2011年03月14日09:40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能否充当保证人? 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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