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袁某不按期交房租,原告某村委起诉,要求被告袁某交拖欠房租,并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法院受理后,经调解,被告袁某交清了拖欠的房租,原告某村委原谅了被告的过,双方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本案经调解审结一年后,被告又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原告又起诉,坚持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追要被告拖欠的房租。对于原告某村委的再次起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经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再次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告又起诉,视为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可作新案受理,判决予以解除。第二种见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不按期履行合同,违反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告知原告以生效调解书为依据,申请法院执行。原告又起诉,法院不予受理。第三种意‘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后,法院调解结案,此调解书已经发生去律效力,原告又起诉,可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原告起诉不符条件,法院可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可裁定驳回起诉。
请问,以上三种意见哪一种正确?
同意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
被告袁某拖欠某村委的房租,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且被告袁某亦交清了所拖欠的房租。至此,应当说原、被告双方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被告袁某的履行(交清所欠的房租)而消灭,此案已彻底执行完毕,不存在依据调解书再执行的问题。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又确认了原债债务关系的效力。如果袁某不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纳租的义务,该村委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并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对该村委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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