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理一起合伙经营结算纠纷,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原告全家外出,下落不明。二审审查后认为该案违反程序,裁定发回重审。现无法送达二审裁定书给原告,更无法重新审理。对于该案的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直接书面审理,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按撤诉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等待原告出现后再审理。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审判决已被撤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执又回复到起诉前的状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案件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有关二审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审原告的,可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二审裁定即视为送达。在重审期间,一审法院经公告方式传唤原审原告仍不到庭的,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法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