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的辩护发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能直接诘问控诉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重事实,讲道理。要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
不能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能随意插话或对对方指手画脚,不能攻击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轮发言后,针对控诉方的反驳或提出的新观点、新问题,辩护律师应进行第二轮及至
多轮发言,后几轮发言突出重点,简明有力 。每次发言前均应征得审判长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律师的辩护发言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不能直接诘问控诉方。
第一百一十八条 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应重事实,讲道理。要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
不能讽刺、挖苦、谩骂、嘲笑对方,不能随意插话或对对方指手画脚,不能攻击法庭。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轮发言后,针对控诉方的反驳或提出的新观点、新问题,辩护律师应进行第二轮及至
多轮发言,后几轮发言突出重点,简明有力 。每次发言前均应征得审判长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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