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的离婚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指出: 你院吉高法字〔1979〕6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离婚当事人一方在内地一方在香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仍可按照我院1956年7月21日(56)法研字第7374号复函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一方居住在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56)法研字第7374号]指出: 你院(56)民发字第25号函悉。关于一方居住内地,一方居住港、澳的离婚问题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居住内地的一方当事人,可去函征求对方意见,协商解决。如居住内地的一方,委托律师承办该案时,可由律师机构以律师名义代为去函向对方征求意见。居住内地的一方向法院申请离婚时,可由法院将诉状副本函送对方,并通知他进行答辩。在送达前,当地人民法院应将函件及诉状副本呈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寄出。在邮寄时,可勿用印有法院名义的信封,只须在信封上写明法院的地址、门牌号码和主办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