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2011年03月14日10:42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应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律师可以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

 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

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作为委托人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具体办法参见第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后,应对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分析案情,指导被害人对

被告人进行指控。

第十二条 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

 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

  (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

  (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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