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此有两种理解。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此款规定,目前我国有十几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都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技术引进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等,都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登记后才能生效;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此款规定,合同生效需要办理的批准、登手续不同于合同生效后办理产权过户的登记手续。上述合同,如房地产转让合同、运输工具转让合同等涉及产权过户登记的合同,其是否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合同的生效问题,而是履行合同中产权转移的问题。
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我们认为,来信中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系对合同生效时间的特别规定,即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如未办理有关批准、登记等手续,则该合同只能算是成立,而不能生效,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均须办理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
关于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的生效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为要件,若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该明确要求的,则有关批准手续不应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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