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充当保证人的,应如何承担

2011年03月14日11:0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充当保证人的,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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