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如何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

2011年03月14日11:18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安机关应如何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资料? 根据《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出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和出具 县级(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由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包括城市分处理、农村营业所和城乡信用社主任。下同)签字后并制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并派专人接待。查询人对远见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银行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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