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河北某国企单位工作,是这样的:我(20岁时)于1991年1月因替换我父亲工作(也就是换工),并按照单位的文件签订过《换工协议》其内容大致为:“由于其父亲因身体状况原因等,不能胜任目前工作由其子女顶替其工作,不转户粮关系,待其父亲正式退休时,‘终结换工合同’关系,并给其子女五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我是在2006年12月20日,正在家中休年休假时,我单位的一个同事(他既不是管劳资的也不是管人事的人员,而是一般工人),打电话告诉我说:“你不用上班了,你父亲已到退休的年龄了,单位给你解除合同了”,听后,一气之下直到现在我都没去过单位,单位也没让我去办关于“解除、终止我劳动关系的任何手续呢(如:我还没去领我的‘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呢),我也未曾见到过关于解除我劳动合同的任何文字性的东西”,光在电话里说了一声,没见到也没收到任何文字的手续,这是否算是给我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了呢?
工作期间,单位按月扣我的社会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金等等,可是,社保中心根本就没我的帐户,经问,单位却解释说:“你是为你父亲交的”,单位的这种解释是否合法呢?
在这家单位工作了十六七年呀。
我想问的是:我能要求回单位继续工作(上班)吗?
单位是否应该给我购买三险一金呢?
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谢谢!
已经超过了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