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如何确定?

2011年03月14日16:49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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