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祝某家住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某小区,其所住房屋是一家房产公司所有的公产房。2007年3月,祝某家卫生间的大便池出现了严重的跑水现象,祝某遂找到上述房产公司要求维修。然而由于施工需要破除一楼住户王某家的地面,王某拒绝配合,致维修无法进行,跑水现象愈发严重,造成王某承租的房屋无法居住。无奈之下,王某于同年5月从该房搬出,在外租房居住。有家不能回的王某为此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和房产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租房费、电话空调移机费、搬家费、有线电视费、供热费、厕所装修费、律师咨询费等各项费用计1.5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房产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下水管道堵塞情况属实,但因被告王某拒绝配合致维修无法进行。为解决该问题,2007年4月其公司曾起诉王某排除妨碍配合维修,同年11月,法院判决王某配合其公司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今年2月经法院强制执行,修复了下水管道。综上,其公司已尽维修义务,不同意原告诉求。被告王某未出庭答辩。诉讼中,祝某撤回了对房产公司的起诉。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原告祝某与被告王某系相邻关系,祝某家中的下水管道堵塞与住在该楼楼内的居民使用下水管道不当有直接关系,出现这种情况应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因此,王某有义务协助对下水管道进行维修,但王某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堵塞的管道长期无法修复。祝某也因此遭受经济损失,该损失应由王某赔偿。祝某主张的各项费用中,误工费、律师咨询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租房费、电话空调移机费、搬家费、有线电视费、供热费及厕所装修费与因王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祝某无法居住存在因果关系,应予支持。而有线电视费、供热费祝某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故不支持。祝某主张的装修费的证据缺乏客观性,不予采信,但考虑到其恢复被泡的厕所的客观情况,王某应适当给付装修的赔偿款。由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祝某租房费4200元,搬家费270元,电话移机费150元,空调移机费350元,装修费843元,并驳回祝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