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

2011年03月14日17:0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1998年7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麻风病、梅毒、爱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向患者或其家属通报病情,不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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