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进行案件管理中,对如何计算简易程序的审限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从立案之日开始到结案之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应当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审限是指实际审理的期限,因法定事由(如鉴定、审计、管辖权异议等)扣除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只要扣除后实际审理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这—规定,所谓简单民事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二是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三是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性分歧。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因此,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应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而不是依据案件审理所需的期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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