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在几日内提出?

2011年03月14日17:33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在几日内提出?

1999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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