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刑事、行政赔偿可否以口头方式提出?

2011年03月14日17:34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刑事、行政赔偿可否以口头方式提出? 1995年9月8日司法部令第40号发布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规定:请求赔偿应由请求人填写《行政(刑事)赔偿申请登记表》。特殊情况不能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受理机关承办人员代为填写并作出笔录,当事人签名。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查明下述情况:(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二)有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三)请求人是否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四)是否应由本机关予以赔偿;

(五)赔偿请求是否已过时效;

(六)请求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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