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在什么期限内履行债务?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债权人未按担保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履行义务,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