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办理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时,如何掌握抗诉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马原副院长在部分高级人民法院讨论如何办理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座谈会上的讲话》明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规定了抗诉的条件。抗诉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引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在掌握抗诉的条件上,要特别注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即“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依照上述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作为抗诉的条件,需要达到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程度。从审判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即: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未经依法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至于是否还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需要抗诉的情况,可以在今后工作中进一步研究、总结。因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而抗诉的,情况比较复杂。当前一些案件的当事人经常无端怀疑、指责审判人员有上述行为,但又没有确凿的事实和根据,如果人民检察院仅据此而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就进行再审,这就有问题。这种行为必须确有其事才行。就是说,必须是审理案件的审判员、书记员在审理该案件时确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民检察院才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才可依法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