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

2011年03月14日17:55    未知    编辑整理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如何理解《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

在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原告(3岁)母亲在车祸中身亡,原告父亲代其要求车主赔偿扶养费。审理中我们对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理解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父亲有扶养能力,原告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不应适用上述条款规定。另一种意见为原告母亲死亡,使其丧失该部分生活来源,故应用上述条款规定。哪种意见正确?请给予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7条规定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是指被扶养人主要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或者虽有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如果被扶人除受害人外有其他生活来源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就不适用本规定。本案中如果原告父亲有扶养能力且足以保障原告基本生,原告就不能依本条规定要求侵权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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