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被告宋振强委托中介公司在代理购房的事务过程中,与原告潘喆协商一致,征得潘喆的同意,并取得潘喆的身份证,以潘喆的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10号楼1206室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系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106.67平方米,总价款282676 元,交付期限为
2007年1月,潘喆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宋振强向其腾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10幢12层6号房屋一套。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潘喆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但其未支付购房的任何费用,且未持有任何与购买房屋有关的合同、权利证书、房屋使用等材料的原件。遂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宋振强。潘喆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潘喆持有上述房屋权属证书,主张宋振强腾退房屋,符合房屋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潘喆取得的是经济适用房,而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故宋振强要求确认产权归其所有,缺少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应予以支持。改判宋振强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某小区十号楼十二单元六号房屋腾退并交予潘喆。
律师点评:
宋振强想以潘喆的名义购买相对低价的经济适用房,就是俗称的“借名买房”。最近一段时间,房价不断上涨,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推出了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并规定了申购者须具备的条件。有些人具备这些条件,不打算买房,而有些人不具备这些条件,但却希望能够买房,于是,有人就想借他人名义买房,但是,这类合同是否有效,如何操作才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为此,记者采访了房产专业律师张博。张律师介绍到这里存在着两个严重的问题。第一,合同的效力问题;第二,房屋买卖的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