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8月份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考核评估,结果如下:你8月份只拜访了气象局和中石油2个部门,外出拜访时间为2个工作日,加上其他电话沟通时间,工作时间大约20%左右,其他时间没有取得任何进展,在拜访过程没有取得任何成果,只是发了公司宣传资料,本月目标没完成,绩效完成率为20%。应扣绩效工资为2880元(接近40%)。
情况说明:
1、以上陈述是公司给出的扣款说明;
2、我是在试用期间;
3、奥运期间北京的各大部位基本都不接洽项目,这个风险公司应该考虑到;
4、试用期合同并没有明确的扣款说明;
5、由于公司苛刻的条件我已经主动提出离职(已离职),但工资已经被扣。
我想咨询的为题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这个80%是否包括公司找各种理由扣款;2、经济补偿的事是否存在;3、我该怎么来协调这个问题。敬请给出较明确的法律解释,以便与公司交涉。非常感谢您的指导!
单位扣除工资如果没有相关法律依据首先是违法的。如果由于单位无故扣除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