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因此,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具体以什么方式实现抵押权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在抵押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照双方协商同意的方式来实现抵押权;双方协商没能达成协议的,则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以哪种方式实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