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011年03月15日08:07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哪些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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