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无法达到合伙协议约定人数

2011年03月15日08:13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网法律咨询】法帮网网友咨询律师: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问题1: 现在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经全体合伙人推举产生,并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及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致通过。”可是如果无法达到“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及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一致通过”怎么办啊? 问题2:第二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中“经全体合伙人的决定”包括有限合伙人吗?
法帮网www.fabang.com律师解答:如果无法达到应该继续表决,直到达到标准人数。第二个问题,包括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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