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处理? 根据
1997年11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印发试行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规定: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提起反诉的,代理律师应征得自诉人同意,担任自诉人的反诉辩护人。具体委托手续参见第十二条: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二)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呈交办案机关,一份由承办存档;(三)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