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应如何进行?

2011年03月15日13:56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应如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明确: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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