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2011年03月15日13:59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有哪些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
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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