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司清算组织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理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公司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
(四)清算小组自成立起60日内在淄博日报上的三次注销公告;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六)税务注销和银行消户证明;
(七)公司各种印鉴;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驳回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