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的人数问题,一直存有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三人中应保持两人,不能是一人陪审;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在合议庭中有一名人民陪审员就是合法的,无需两名。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均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具体人数,我院一直按照第一种意见执行。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上述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判第一审案件,在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的情况下,除审判长依法必须由审判员或者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的助理审判员担任外,合议庭其他两名组成人员可以均为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只有一名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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