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房屋买卖认购书或预约居间合同中,合同明确约定:“买方所交“诚意金”在一个星期后转为购房定金;如果买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诚意金由卖方没收。”
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合同仅约定“诚意金”或者订金形式,而没有明确约定为定金,则应视为预付款,不发生赔偿性双倍返还的法律效力。但因该合同中双方对“诚意金”已经有了明确约定,而且有证据证明卖方已经收取了该款项,那么“诚意金”就自动转为定金。所以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要注意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