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卖房,谁知幕后买房的却是中介公司的老板,遭“忽悠”的陈女士感到自己的成交价远“低于”当时的市场价值,便提出解约将房屋另卖他人。但一想到自己为此支付给中介10万元的违约金,陈女士就心疼不已,终于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和买受人陈先生返还她的10万元。日前法院对这起房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诉请。
2005年6月,陈女士试图通过中介转让其位于浦东新区芳甸路上的一处房产,上海纽森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中介参与了操作。之后,有购房意向的陈先生和陈女士签订了一份购房确认书,约定房屋的售价为人民币170万元。
然而,陈女士很快发现,买房的陈先生是中介公司的老板,而且房产的转让价远远低于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值。陈女士当即怀疑,对方签订《确认书》的目的是通过压低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卖出,再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当月,陈女士为尽快出售该房产,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解约协议》,并为此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陈女士诉称,陈先生即是买方又为居间人,在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真实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下的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应该返还这笔违约金。
被告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则辩称,陈女士自愿签订购房确认书,而作为老板的陈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其房屋并不违反上海市相关规定。事实上,陈女士是认为有利可图,把涉案房屋又转售他人,才会构成了违约,故按购房确认书的约定,支付违约金,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房确认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有非法目的,相反本案的原告因擅自反悔并将涉案房屋又卖给案外人才引起了违约纠纷。至于房屋价格问题,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是原告与被告商定的,不存在两被告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据此,法院没有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