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
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
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
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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