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应持下列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1)《北京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需公证:a、在香港申办的公正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b、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北京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c、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4)房屋租赁合同,包括房屋出租转租、承租权转让或交换、预租合同等(原件);(5)向外来人员出租房屋的,还应提交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证件(复印件);(6)房地产权证、其他权属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