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文件选编中刊登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的内容

2011年03月15日14:55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两高”文件选编中刊登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八条的内容不一,以哪个为准?

我院受理被告人任XX故意伤害一案,任用匕首刺伤被害人宋XX左胸部,经医院诊断为:“左胸锐器伤,血气胸,并发生轻度呼吸困难,左侧胸膜粘连,活动受限。”我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选编》1990年第8期刊登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的规定:“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图难”的规定,结合被害人的伤情衡量,认定为重伤。检察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应用法规选编》1990年第7期刊登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胸部损伤引起血肿或者气肿,并发生呼吸困难”,才能视为重伤的规定,认为宋的伤情不符合这一规定,故不视为重伤。我们认为,“血胸或者气胸”与“血肿或者气肿”是两个不同的医学概念,应以哪个为准?请予答复。

经查阅,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司发(1990)070号文件联合发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作为法医评定重伤的法规性文件,司法实践中,应以该文件为依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的规定是:“胸部损伤引起血胸或者气胸,并发生呼吸困难。”

另,望从事审判工作或研究工作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遇有某些选编刊载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应以所发文件为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文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登载的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公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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