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请求人对被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如何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6月27日以高检发控字[1997]10号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对被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不予确认的,有权向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对不予确认的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复查,也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检察院复查。 对不予确认的申诉,经复查认定侵权事实存在的,予以确认;侵权事实不存在的,驳回申诉。 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事项经依法确认后,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