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研究:试析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

2011年03月15日15:0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律师研究:试析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

重整制度是企业破产法新确立的一项制度,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企业重整的条件,也没有规定审查的方式方法。可以说,企业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的充分自由裁量权。如何理解和把握企业重整的条件,采取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准确地确定企业是否应当重整,是实施破产法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重整条件的理解和把握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但该法并没有规定企业重整应符合何种规定或条件。依据通说,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同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向复兴。据此归纳企业进行重整的条件主要是:⑴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⑵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⑶经债权人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企业或企业的出资人申请后作出重整裁定,而后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有关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的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和人民法院批准。因此,从法院审查破产重整的角度看,“企业无力偿债但有复苏希望”,乃是法院判断企业应否重整的前提条件。

进一步分析这一重整条件可以发现,“企业无力偿债”是一个确定的现存事实状态,即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事实要么存在,要么不存在;而“有复苏希望”,则是事物发展的可能性。对可能性的判断更多地受主观认识的影响,判断难度大,判断的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对可能性要全面地、动态地进行考量。“债务企业是否有拯救希望,本身是一项市场判断。”司法界有关人士的分析充分地揭示了法院审查破产重整条件的经济属性,法院在进行破产重整审查时应根据其经济属性进行判断,从而获得恰当的结论。

二、审查企业重整申请的方法

对企业重整与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预测性和风险性,人民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有其特殊性。笔者认为,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审查方法:

1.委托专业机构、人士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审核

当事人提供的企业重整的证明依据,包括证明企业的基本经济状况、发展潜力、重整措施以及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外部情况等内容。对这些内容真伪的审核,应按照诉讼中有关解决专业问题的常规方法,即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士来进行。由于提出企业重整申请的时间不同,因而对委托审核可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于直接提出企业重整申请的情况,由于未进入企业破产清算,法院没有指定破产管理人,只能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相关人员对申请企业重整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时提出重整的情况,因为破产管理人不仅具有财务管理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他们已接管了企业,了解企业的状况及相关情况,具备以较高的效率进行审核的条件,因而一般可指定破产管理人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

2.咨询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

对于企业发展潜力、外部作用大小及其相互影响的预测等一系列判断企业重整可能性的问题,通过委托审核是不能解决的。而目前由于服务市场发展程度不高,尚不存在能够对企业重整可能性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此,最终作出这一高度专业化判断的,还是人民法院。法院应在核实掌握企业基本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向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进行咨询,要将评价企业发展潜力、预测相关的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影响企业重整不利因素的作用大小以及各类因素相互作用的规律等内容作为咨询的重点,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3.召开专业座谈会

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疑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工作方法之一。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中,也可以采取这种工作方法。与一般座谈会不同的是,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时召开的座谈会,研讨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企业重整可能性的市场判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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