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2011年03月15日15:00    未知    -1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同时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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